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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商务局申办条件:
外商投资企业(法院裁定解散、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),经营期限未满。
二、须提交基本文件、材料:
1.企业关于提前终止的请示(原件)
2.企业董事会决议(原件,签字)
3.企业批准证书(正、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)
4.企业营业执照(复印件)
5.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(正、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)
6.审计报告(复印件)
三、办事程序:
申办企业持商务局批复办理公告、注销等手续。
四、办事时限:
上报材料齐全,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。
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工商局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1、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;
3、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;
4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
5、税务机关、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;
6、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(公告之日起45日后,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);
7、清算组成员《备案证明》;
8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9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;
10、公司印章。
提请注意: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,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。
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。提交文件、证件如下:
1、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,注销原因注明“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,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×××的警示限制”;
2、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。(不能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的,应提交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无法形成决议或决定作出说明);
3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
4、法定验资、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;
5、税务机关、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;
6、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;
7、清算组成员《备案证明》;
8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9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10、公司印章。
外国(地区)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
1、 外国(地区)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;
2、 《外国(地区)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3、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;
4、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;
5、 外国(地区)金融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(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);
6、 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7、 印章;
8、 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
1、 外国(地区)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;
2、 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3、 原审批机关的同意注销的文件;
4、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;
5、 登记证、代表证、雇员证;
6、 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